根据市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制定了《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药剂科客户接待管理制度》、《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接待来访流程》、《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驾照式”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管理制度,规范医药代表管理。
其中《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的范围、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严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医院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物资科、药学、信息管理部门等医疗诊疗重点区域(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区域”)活动。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进入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明确规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本院开展业务活动,应当经医院登记备案。一般每年注册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不得在院开展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业务活动。
此文件还进一步明确了监督举措,即医学装备管理及质控中心、药剂科负责建立相应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的登记备案台账,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并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制作标识明显的工作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进入医院须佩戴统一的工作牌;医学装备管理及质控中心、药剂科负责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主要记录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在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药品、医用耗材、设备分别设有固定接待日,接待地点统一在“接待中心”,接待人员为我院相关业务和临床科室行政负责人(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主管院长以身作则,严格执行“三定两有”接待制度。对未提前备案的一律不予接待,或者被接待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等内容。
此外,《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药剂科客户接待管理制度》、《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接待来访流程》、《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驾照式”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管理制度,也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原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要求制定,系列措施的出台,使医院工作更加严谨。目前,医院全部重点区域已张贴"严禁医药代表入内"的标识,除每周做好重点区域集中巡查,每天还不定时开展随机巡查。